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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古发掘 !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4【名,以上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的人:员; ?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 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