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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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4名以上!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的】人员;
!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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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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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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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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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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