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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六?条 :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一)—永久基?本农田; — ,    《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第四十八条 】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四十九条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