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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   ?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  (一《),永久:基本农田; 】   ?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