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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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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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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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一【)永久基本》农田:;
【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第五十?三条 ?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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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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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第六?十,一条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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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第六十五条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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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