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一)永久基本—农田:;
】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第四十八条 !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