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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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五条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 (一)》永久基本《农田;
】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第五十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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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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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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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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