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 ,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