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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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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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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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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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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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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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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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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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