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