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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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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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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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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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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