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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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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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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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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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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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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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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