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    ! ,第二十九《条 :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三【十条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五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