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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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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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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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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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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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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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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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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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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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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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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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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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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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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