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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 》   ?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一条 《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     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    】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  :。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 ,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六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