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 , :   —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 ,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 ?  :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  —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   ?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