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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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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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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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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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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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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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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第十七条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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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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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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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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