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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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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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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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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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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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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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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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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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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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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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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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