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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   ! ,。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    《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  :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