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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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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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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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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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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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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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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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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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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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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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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