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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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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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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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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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