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食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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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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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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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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