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 :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