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 , ,   》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 ?  :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 ?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