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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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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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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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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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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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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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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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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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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