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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五十四条 —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 :  ?   第五十五【条 :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