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建标库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