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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