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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五条? ,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 ,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 ,   —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    —  :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九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九十二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