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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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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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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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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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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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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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 《第六十七条 —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 》 :(一)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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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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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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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 第》六十八条 》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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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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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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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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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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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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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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