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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   》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 《  : ,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  ?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        】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   ?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 》   ?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   《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      】  :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  :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   —  第二十七—条 :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     !第二十八《。。条 :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 :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