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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森林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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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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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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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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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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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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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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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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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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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 :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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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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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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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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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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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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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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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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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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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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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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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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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三—十六条 《。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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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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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疫证明!;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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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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