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森!林,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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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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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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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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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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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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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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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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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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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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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
【。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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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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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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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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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疫证明;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
? ,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
《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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