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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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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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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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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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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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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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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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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