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植树造林
!。
《 ?。 第二十四条 【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
《 第二十六—条 :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
,
《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