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第十三!条, ,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二)】林种比例; 】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第!十四条 《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第十六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