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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 ,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   》    《  (二)》林种比例; 【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第十八条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