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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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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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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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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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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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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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二】)林种?比例;
【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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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第十四条【 ,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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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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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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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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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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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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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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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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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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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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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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