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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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 (二)林》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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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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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
,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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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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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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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