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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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 ,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 , :。 :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
— ,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林业发展目标;【
,
,
,
》 《 (二)》林种比例;
【
】 ?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
《 : 《 (四)《植,树造林规划
—。
?
》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
— ,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 ,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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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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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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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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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第十八条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三)集材》道,、运材道;
【
:
—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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