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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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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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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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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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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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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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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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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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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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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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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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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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