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
:
,
?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 :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
【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
【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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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 第五?条 :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
】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 , 第六条 —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
?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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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第九条 !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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