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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营管理 ! 【  :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 ,    —。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  ?     》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 》    《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       !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      【  :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   — ,    《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      —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      【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   ? ,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  《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  》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 《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   《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 《    《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 《 ,    《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    》 ,。。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    《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 ,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 《   ?。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 ,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  :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 》     》  :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       【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      —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 :  :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        】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 ,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 , ,     第六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 《       【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     —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 ,   》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 》   ?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 ?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