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 建标库

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