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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 》   ?  第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 ?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    】。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第四十二条 — ,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  !   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