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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 》 ,     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 》。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    》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