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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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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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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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三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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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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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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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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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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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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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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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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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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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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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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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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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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