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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 第五条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 : 》(一:)销售货物收入;
!
! (二)提供!劳务收入;
—
】 (三【)转让财《产收:入;
》
?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 (五)利息【。。收入;
】
!(六)租《金收入;
【。
?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 (八)接受—捐赠收?入;
!。 《 : (九)其他收入
!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 ,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
《
《 (—三)税收滞》纳金;
—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 ?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
】 (?六)赞助支》出;
【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 ?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
》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 ?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 ?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第十二】条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
【 (二)自创!商誉;
! —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 : 《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
第十【。四条 ?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 《第十八条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十九条】。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