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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 (一)—销售:货,物,收入;
【
: ? (二)】。提供劳务收入;
】
,
》 : , (三—。),转让:财,产收:入;
》
,
?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 (五)利》息收入;
》
《
: 》 (六)租金【收入:;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八?),接,受捐赠收入;
】
?
!(,九)其他《收,入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
:。 (】一)财政拨》款;:
—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
!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
》 《 (三)税收滞】纳,金;
【
,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 ? ? :(六:)赞助支出;
【
,
,
,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第十一条【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 , 《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 :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
《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 ? (二)自创商誉;!
:
】 ,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
,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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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第十六条》 ,。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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