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 》。 (一)销售【货,物收入;
】。
: (!二)提供劳务收【入;
》
!。 (三《),转让财产收入;【
《
》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五)利!息收入;
】。。
【 (六)—租金收入;
【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 (八)接受捐】赠收入;
—。
?
? : (九)其他!收入
》
,
,
第七条 !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 (一)财】政拨款?。;
】。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第八条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第十条【。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
,
:
— (》三)税收滞纳金;】
》
《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 ? (六)赞助【支出;
《
》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 : ,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 :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
《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 :。。。 ? (二)自创商誉;!
【 》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第十三条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 ?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 ,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第十四条 !。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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