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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