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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 ,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