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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 :       】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      —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       】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   —。    《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 的;? —  :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   【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一百零三条 !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