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