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
《。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
,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
?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七)违约责任
!。。 :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
,。 ,。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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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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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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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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