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建标库

第五章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