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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 —  :   第二十一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  《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 :      【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    《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       (】六):。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