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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 ? ,。。 :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 ?  :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     》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   ?  :   ?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     !   ?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六》)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  ? ,。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