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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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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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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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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
【 :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 :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 》(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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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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