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 ?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