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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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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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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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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