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