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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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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 ?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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