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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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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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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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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