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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