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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