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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 ,  :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