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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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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
,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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