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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用机:场 《 》 ,   ?第,。五十三?条 :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 :  :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    —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 , ,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     】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 》    前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    《 ,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 :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    —。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 ?       】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   ? ,第,六,十一条 《 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 》  :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  》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   【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      】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   ?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      】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 ,    《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 ?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 】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   》。 , 第:六,。十六条?  供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必!要设施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良!好服:务 —     第六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 【     第—。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的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使】用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     第六!十九条  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