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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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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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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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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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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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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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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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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