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建标库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