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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   ? 第一千零五十条】 ,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       】  (一《)重婚; 》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     》。(三)未到》法定婚龄 !  : ,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