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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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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百八十五条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
: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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