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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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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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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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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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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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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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 , 第九百八—十八条 《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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