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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     【第九百八十二条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 ?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