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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  :第九百五十四—条 :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