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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    》 第七百零三条【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  第七百零六条 !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     第【七百零七条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     第七】百零八条 》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一十二条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百一十三条 】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 ? ,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   《。 , 第七百二十条 】。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   《  :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   第七百二十六!条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第七?百三十条《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  :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