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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 : ,  :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     第七百】零八条 《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 ,第七百零九》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百,一十一条 》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百一十三条 【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百一十五条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第七百!二十条 《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 ,   第七百—二十:二条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七《百二十三条 —。。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 :  :。。  :。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    《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 :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 ,   ?。第,七百二十九条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七百三十】条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