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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留置权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 第五分编 占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