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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       !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     》 ,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        !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  :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百五十一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   ? 第三?百五:十二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   ? 第三?百五十九条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百六十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 :     第三】。百六十一条 —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