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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第三百四!十四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  第三百四十六条!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 》      —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    《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     》。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百五十一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 ,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