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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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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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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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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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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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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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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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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八条 】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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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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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 ?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
?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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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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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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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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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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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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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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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九条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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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六十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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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六十一条 !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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