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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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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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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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一条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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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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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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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八条 ?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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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 《。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 ?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 :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
! ,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
?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
】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
《 ? ?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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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
? : 《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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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
,。 , : :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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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
: ? 第二百六十九条 !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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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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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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