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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