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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