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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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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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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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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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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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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