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
【
《 第十—条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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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第十一?条, ,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 : 第十五条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筹设批准】书;
》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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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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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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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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