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设立
【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 ,。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
《 第十五条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筹设批准书!;
?。
《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
《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