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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  【   第十》条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 ,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筹设批准书》; 》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   ? ,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