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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  : 第十?一,条, ,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筹—。设批:准书; —   》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   ?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