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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筹设批?准书; 》。  》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