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
【。
【 第十》条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 ,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筹设批准书》;
》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
? ,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