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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 ,。 《    第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  :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       (四!),住所证明;》 《 :     》   (五)资产证!明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   ?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  :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