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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  :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 , ,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 ,。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       !  (四)住所【证明; —    —     (五)资!产证明 —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  ?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第—二十七条《 ,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