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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
—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
?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 第十七条》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 (四—)住所证明;—。
,
《。
: — (五)《资产证?明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 ?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第二》十六条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