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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 《。    第十六条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      —。。(四:)住所证明》;   !    《  (?。五)资产《证明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十九条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  :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