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 ,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第十—六条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 : (四)住所证【明;
【
— , (五)资产证】明,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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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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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
【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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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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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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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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