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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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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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四)品行良好
】
】。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条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 ?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
《 ,第八条 《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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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
! ,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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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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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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