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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     第九】十六条 《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