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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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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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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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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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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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