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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附则【 【  :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