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