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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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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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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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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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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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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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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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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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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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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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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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 —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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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
《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
—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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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的自!被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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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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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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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并—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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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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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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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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