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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