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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