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