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