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  第十七》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