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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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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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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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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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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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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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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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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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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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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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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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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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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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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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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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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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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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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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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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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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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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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