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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 第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