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 建标库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