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 建标库

第十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