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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 ,    》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      —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    【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 ,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     【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 《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 ?     》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    —  :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   【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   ? ,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通!报批评; 》 》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     》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 ,         !(四)罚款; 】    【    《。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 :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 》  :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 》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当,。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