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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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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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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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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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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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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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
!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 :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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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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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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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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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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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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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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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罚款;
】
— , :。 ,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 :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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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当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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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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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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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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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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